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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不起訴過去的起源。

“法律不溯及既往”是壹項基本的法治原則。通俗地說,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規則去約束昨天的行為。

國家不能用現行的法律來指導人們過去的行為,更不能用現行的法律來懲罰人們過去的行為,這些行為在當時是合法的,但在現在卻是違法的。

作為“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的補充,許多國家也認為法律規範的效力可以有條件地適用於過去的行為,即所謂的“有益的溯及既往”原則。

在我國民法中,有利溯及力原則是,如果以前的行為或關系不符合當時法律的規定,但根據現行法律是合法的,並且對有關各方都有利,則應根據新法予以承認和保護。

在我國刑法中,“有利的溯及力”表現為“從舊到輕”的原則,即新法原則上不溯及既往,但不認定為犯罪或者處罰較輕的,適用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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