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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教育咨詢機構的法律規定或條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11條舉辦和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及其他文化教育,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民辦學校職業資格培訓和職業技能培訓的設立和實施,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並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11條第十壹條設立民辦學校的審批權限,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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