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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北洋政府司法獨立的正式保障制度有哪些?

嚴格法官的選拔(教育背景、司法考試資格、實踐經驗等。);特別是在大理學院)和職業道德(不參加政治團體,即“司法非黨”,不參加議會,不經商,不從事有償兼職工作,沒有不良嗜好等。);確保法官職位和工資的穩定(不得依法停職、調職、停薪或減薪):確保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得受到上級官職的幹涉,下級法院和法官不得受到大理院長等的幹涉。).——節選自《中國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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