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六十壹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孕期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或者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安排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夜班勞動。
第六十二條女職工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