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上說的很全面,僅此而已。司法機關認為被告人在犯罪時有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應當委托鑒定機關進行鑒定。鑒定結果有三種,無刑事責任能力、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和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對於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記者,應當從輕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79、1年7月通過,1997年3月修訂,自1997年6月起施行)第十八條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精神病人不能辨認或者在必要時,由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犯罪,應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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