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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重復起訴和重新起訴的問題

壹.重復起訴

壹般來說,是指就同壹案件向兩個法院提起的訴訟。根據我國法律,同壹案件不能向兩個以上的法院提起訴訟。

二、同壹法律關系重復起訴

壹般指同壹法律關系,法院已經作出生效判決或裁定,然後重新起訴。

根據“壹事不再理”原則,同壹糾紛已由裁決機構作出有效裁決的,當事人不能向裁決機構提出重新裁決,裁決機構也不能受理當事人的申請並重新裁決。其核心內容是禁止當事人對同壹法律關系重復起訴。《民事訴訟法》規定,“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應當告知原告按照訴狀辦理,但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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