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自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兩年內,其繼承權糾紛確實處於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期間的,可以按照訴訟時效中止處理。繼承人因繼承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訴訟時效中斷。自繼承之日起第十八年至第二十年期間,繼承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自繼承之日起二十年內行使提起訴訟的權利。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法律客觀性:
《民法》第188條要求人民法院保護公民權利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