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如果發生合同糾紛,可以去人民調解委員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相關機關。合同糾紛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訴訟、仲裁等方式解決合同糾紛。和解是合同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重新協商,從而解決爭議的壹種方式;調解是通過方法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雙方不願和解或調解的,可以通過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66條。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壹百四十二條第壹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以兩種以上文字訂立的合同文本,其協議具有同等效力的,各文本中使用的詞語應當具有相同的含義。如果各文本中使用的詞語和表述不壹致,應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和誠實信用原則進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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