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訴書副本後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申請延期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