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實說,沒有,我國各省、市、自治區制定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明確規定,公民有選擇避孕方法的權利。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指導公民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措施。實施避孕節育手術應當保證受試者的安全。倡導和鼓勵已生育子女的夫婦選擇以長效措施為主的避孕方法。
但在實踐中,地方政府把結紮作為避孕的首選。因為計劃生育工作涉及當地政府的政績,影響考核和晉升。對於公民個人來說,結紮後工作、生產、生活包括夫妻生活都不會受到影響。同時,結紮前,當地婦幼保健部門會進行體檢。如果經醫務人員診斷確實不宜結紮,可在醫務人員指導下選擇其他合適的避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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