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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法律明確規定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包括量刑明顯不當?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是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百五十七條第壹款第(五)項規定:上訴案件中,“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是判處刑罰特別輕,或者應當適用附加刑而沒有適用的,不撤銷壹審判決, 應當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罰或者適用附加刑,因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不得發回第壹審人民法院重審。 依法必須改判的,應當在二審判決、裁定生效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

量刑特別重的案件可以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當事人也可以上訴從二審直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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