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百五十七條第壹款第(五)項規定:上訴案件中,“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是判處刑罰特別輕,或者應當適用附加刑而沒有適用的,不撤銷壹審判決, 應當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罰或者適用附加刑,因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不得發回第壹審人民法院重審。 依法必須改判的,應當在二審判決、裁定生效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
量刑特別重的案件可以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當事人也可以上訴從二審直接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