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屬於大陸法系,司法實踐中使用的是成文法。先例不是正義的基礎。只是在最高法院發布的量刑指導意見中,可以引用上級法院的判例來判案,但只是指罪名的認定和量刑幅度,而不是事實的推斷。這在新中國司法領域應該是第壹次。與英美法系相比,其判例法是具有司法效力的規範,應在司法實踐中適用。但是,英美判例法絕不是推陳出新。因此,根據原判決推定現有事實,不符合我國的法律制度和規定。事物是客觀的,是運動的,不是壹成不變的。只有依據證據認證規則,才能對現有案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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