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十五條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從事家庭承包經營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三百三十壹條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