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回家看看老人”涉及到贍養和探望老人是權利還是義務的問題。如果是權利,就不需要立法約束,但如果是義務,就應該有壹個衡量標準來量化贍養和探望的行為。如果精神上無法執行,是否允許有物質上的補償或替代?王雨辰提出:“作為支持者,我沒有去看望和照顧老人。我應該受到怎樣的懲罰?法律上沒有寫。我認為,這種沒有懲罰的法律沒有實際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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