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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認為早戀是在18歲之前,也有人認為15歲可以談戀愛。相關法律有沒有規定?

目前沒有法律規定談戀愛的年齡。壹般來說,和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談戀愛,算是早戀。

目前我國規定成年人為18歲。所以達到18歲的人會被認為是正常的,不會被列入早戀的範疇。

《民法通則》第11條規定:18周歲以上的公民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年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公民,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當然,自然人也要求心理健康,精神健全,不屬於《民法通則》第13條規定的精神病人。

所以18以上的人談戀愛很正常。16、18周歲以下,身體成熟,被視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也可以談戀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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