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人是指幫助貸款,為不符合條件的貸款人提供擔保,互相幫助獲得貸款的個人。風險擔保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雖然主合同中沒有擔保條款,但如果保證人作為保證人在主合同上簽字或蓋章,則保證合同成立。妳作為貸款輔助人,主要看妳有沒有以擔保人的名義簽字,是壹般擔保還是連帶擔保。第二十條連帶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不能向債務人追償的部分,由連帶保證人按照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