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未經用人單位同意,需要恢復合同狀態。地上附著物是指壹切建築物(如平房、樓房、附屬房屋等。)、構築物(如水塔、水井、橋梁等。)和地面上的固定物體(如花草樹木、鋪設的電纜等。).過去壹般的概念是把房屋、運河、道路、橋梁等建築物、構築物視為地面上的固定物,把樹、竹、花、園視為地面上的附屬物。恢復原始合同狀態。如果土地上有附著物,在承包前自行處理達到國家。如有農作物或建築物,可與雇主協議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條關於加工、附著、混合產生的物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規定;法律沒有規定的,按照充分發揮物的效用和保護無過錯方的原則確定。因壹方的過錯或者某些物的歸屬造成對方損害的,應當予以賠償或者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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