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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3年沒有收回的應收賬款可以作為損失稅前扣除嗎?

法律分析:企業逾期3年的應收賬款,有企業依法催收的咨詢記錄,並能確認3年內沒有發生業務往來的,扣除應付債務人的各種款項和相關責任人員賠償後的余額,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視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並出具專項報告。

法律依據:《財政部關於建立健全企業應收賬款管理制度的通知》第四條規定,建立壞賬管理制度的企業,對確實無法收回的各類應收賬款,應當作為壞賬損失,及時處理。屬於生產經營期的,作為當期損益;屬於清算期間的,應當作為清算損益。壞賬損失處置後,應按照稅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並按照會計制度和規定進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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