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兩者性質不同。合夥企業是非法人組織,有限責任公司是法人組織;
2.他們的法律責任是不同的。合夥企業的法律後果是,當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合夥企業的出資人或創始人承擔無限責任,而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律後果是,法人承擔無限責任,股東只在出資範圍內承擔有限責任。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全體股東按照公司章程所認繳的出資額;
(3)股東* * *同意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