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十九條:拘留所發現在押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發出停止執行拘留的建議通知書,建議拘留決定機關作出停止執行拘留的決定: (壹)患有精神疾病或者傳染病需要隔離治療的;(二)嚴重疾病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三)生活不能自理的;(四)因病醫治無效,短期內無法治愈的。拘留決定機關應當立即決定是否停止執行拘留,並通知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