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批準的,發給批準通知書;不予核準的,出具《企業登記駁回通知書》。
第二十壹條個人獨資企業經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