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在起訴的時候壹起上交。
人民法院應當將舉證通知書與案件受理通知書、應訴通知書同時送達當事人。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約定,並經人民法院認可。人民法院對舉證期限有規定的,自當事人收到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不得少於三十日。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未提交證據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不予組織質證。除非對方同意質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