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條由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第十六條必須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報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門審批。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後,企業取得法人資格。企業應當在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