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在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後,對債務人的擔保財產享有別除權。逾期未申報債權的,視為放棄債權。所以財產擔保的債權也必須在法定期限內申報,否則不予優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附屬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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