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女性保護
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如果女方提出離婚,則不受本條款限制。
2.第二次起訴
禁止離婚或調解已和解的離婚案件。沒有新的情況和新的理由,前壹次訴訟的原告在六個月內不得再次起訴離婚。
3.撤訴後
原告撤訴或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的情況或新的理由。前壹次訴訟的原告在六個月內不得再次提起訴訟。
4.軍婚
現役軍人的配偶未經現役軍人同意,不得起訴離婚,但現役軍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5.特殊群體
對於精神病人、植物人等特殊群體的配偶,除婚前隱瞞重大疾病外,在對其生活、醫療等做出合理安排前,不得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