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九條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定期了解全國各地區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及時提出調整行業差別費率和行業內費率檔次的方案,經國務院批準後公布實施。
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數額為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的乘積。
對按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有困難的行業,工傷保險費的具體繳納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壹條工傷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