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幼兒園,因為孩子不喝水或者有其他不良行為,幼兒園老師能做的就是教育和哄孩子的行為符合規範。即使有些孩子故意搗亂,叛逆,也不應該采取過激手段。不排除孩子法律意識淡薄,但方法簡單粗暴,行為極端等有違職業道德的錯誤。
但幼兒園老師的目的是讓孩子喝水,必要時采取懲罰措施把孩子趕出教室。他的行為無疑觸犯了法律,但並不違法。這種情況經常發生在學校、幼兒園或者家庭。事件本身確實涉嫌違法,說違法也不為過,但確實不能作為犯罪處理。我認為幼兒家長沒有必要把老師推向犯罪的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