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二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應當建立安全制度,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其人身安全。學校、幼兒園、托兒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校舍及其他設施和場所開展教育教學活動。《教育法》第七十三條:校舍或者教學設施發生危險,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