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教師和工作人員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或者變相體罰。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壹條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其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