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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學費退還的法律規定

幼兒園學費退還的法律規定如下:

1.幼兒園因自身原因不能正常入園,需要退園的,按月退還費用。

2.幼兒家長自願退園的,按申請日期不退還當月管理費。

3.按年度和公示標準收費。幼兒家長申請退園費時,幼兒園根據幼兒在園時間確定退還金額,不超過兩個月退還70%;不超過半年的按50%退還;半年以上九個月以下按25%退還;超過九個月不退款。

4.因幼兒園原因退費程序:因幼兒園發布虛假廣告宣傳手冊、違規收費導致學生退學的,應退還全部費用。被學校開除的不予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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