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幼兒園的權利。
(二)組織實施保護教育活動的權利。
(3)招收新生的權利。
(4)學籍管理權。
(五)教師和其他職工的任免權和管理權。
(六)本單位設施和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權。
(七)有權拒絕非法幹涉護教活動。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合法權益。
幼兒園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法律法規。
(2)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完善課程改革,促進兒童身心健康發展。
(三)維護兒童、教師和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為家長了解孩子在園情況等提供便利條件。
(五)按照市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
(六)依法接受家長、社會和教育主管部門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