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幼兒因故退(轉)到幼兒園的,幼兒園應當按照實際發生的教學成本,退還幼兒家長壹定的預交費用。具體退費辦法由省級教育、物價、財政部門制定。第三條學前教育屬於非義務教育。幼兒園可以向入園兒童收取保育教育費(以下簡稱“教育費”),可以向住在幼兒園的兒童收取住宿費。第四條公辦幼兒園的教學費、住宿費收入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民辦幼兒園的教學費、住宿費收入納入經營服務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