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權是指他人以使用收益為目的而享有的財產權利。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屬於他物權。《民法典》第323條規定,用益物權人依法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用益物權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用益物權不具有處分他人物的權利,受所有權人限制。(2)用益物權以實用價值為目的。(3)用益物權人要利用他人物的使用價值,需要占有標的物,以實現用益物權的設定目的。用益物權在促進物的有效利用、保障物的使用秩序、用益物權制度和促進社會經濟發展方面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6868條第三百二十六條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時,應當遵守資源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法和生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所有權人不得幹涉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