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活動中負傷。3.該員工原在部隊,因戰、因工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因犯罪或違反治安管理造成的傷亡。2.醉酒導致的傷亡。3.自殘或自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