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 * *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方法破壞漁業資源,違反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違反水產資源保護法規,情節嚴重的,在禁漁期、禁漁區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