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230條,因環境汙染或者生態損害發生糾紛的,行為人對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以及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條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以由環境保護部門或者交通運輸部門的航政機關處理。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由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