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的主要執法範圍是住房和城鄉建設、市政管理、環境管理、交通管理、應急管理和城市規劃實施管理處罰權、水務管理、食品藥品監管等領域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具體實施範圍包括:市政公用設施運行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園林綠化管理等各項工作。部分工作在公共空間秩序管理、違法建設管理、環境保護管理、交通管理、應急管理等方面。,由市、縣政府依法確定,與城市管理密切相關,需要納入統壹管理的。
法律客觀性:
城市管理執法辦法第八條城市管理執法行政處罰權範圍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包括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城市管理相關的環境保護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務管理、食品藥品監管等行政處罰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