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主要負責人在造成危害的過程中沒有盡到應盡的義務,那麽在造成危害的賠償中可能需要承擔次要責任。如果娛樂場所的負責人盡到了應有的義務,整個事件屬於不可預見的意外,業主可能不需要賠償,但法院通常會根據公平原則要求娛樂場所承擔壹定的公平責任。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198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的群眾性活動的經營者、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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