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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法案例分析

1。研究所的想法是非法的。因為上述資料,甚至是前期工作的具體描述,都是孫在本發明中使用的,由於這些資料是非保密的,且研究所未與孫簽訂保密協議,所以可以公開使用。研究所應該通過這個案例加強對自己知識產權的管理。職務發明不同於這種情況。職務發明是指發明人仍在崗位上,享受單位的各種獎勵和福利,占用勞動時間,直接獲得崗位信息和設備。

2。孫是專利權人,他有權處分自己的知識產權。所以可以轉讓給第三方。

3。在實驗過程中,只有對專利的實質性內容做出了貢獻的人才有權提出* * *享有專利的問題。本案中,孫的助手只是提供了原始材料和設備,但這些東西並不歸該員工所有,也沒有參與專利創造性勞動過程,也沒有做出實質性貢獻,故不具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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