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訂立合同應當遵循自願、對等、誠實信用、公平的原則。簽署風險告知,可以充分保障合同雙方自願原則,明確告知合作風險,增強合同訂立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與周邊企業簽訂風險告知書是壹種常見的商業行為,可以有效降低企業與周邊企業合作時的風險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