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二條* *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處可以辦理下列事項:
(壹)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公證機構登記的事項;
(二)提存;
(三)保管遺囑、遺產或者其他與公證有關的財產、物品和文件;
(四)撰寫與公證有關的法律文書;
(五)提供公證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