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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法第九十三條第六項

法律解析:預算法是根據憲法制定的規範政府收支行為,強化預算約束,加強預算管理和監督,建立健全全面規範公開透明的預算制度,保障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的法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九十二條。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並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壹)不按照本法規定編制和報送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部門預算、決算以及經批準的預算、決算的;

(二)違反本法規定,調整預算的;

(三)未按照本法規定公開和說明有關預算事項的;

(四)違反規定設立政府性基金和其他財政收入項目的;

(五)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動用預算預備費、預算周轉金、預算穩定調節基金、超收收入的;

(六)違反本法規定開立財政專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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