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九十二條。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並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壹)不按照本法規定編制和報送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部門預算、決算以及經批準的預算、決算的;
(二)違反本法規定,調整預算的;
(三)未按照本法規定公開和說明有關預算事項的;
(四)違反規定設立政府性基金和其他財政收入項目的;
(五)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動用預算預備費、預算周轉金、預算穩定調節基金、超收收入的;
(六)違反本法規定開立財政專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