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以下簡稱預算法)於1994年3月22日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並於1995年10月20日起施行。該法第十壹章第七十九條規定了預算管理權限、預算收支範圍、預算編制、預算審批、預算執行、預算調整、決算、監督和法律責任。這部法律是我國第壹部財政基本法,是國家預算管理的根本法,也是制定其他預算法規的基本依據。它的頒布實施,對於強化預算分配和監督職能,完善財政預算制度,加強國家宏觀調控,保障經濟社會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
第五十三條不能正確表示意思的人不能作為證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證明的事實與其年齡、智力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可以作為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