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
第四條預算由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組成。所有的政府收入和支出都應納入預算。
第五條預算包括壹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壹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應當保持完整和獨立。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應當與壹般公共預算相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