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1年6月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第壹款第十項。
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無償使用作品,但應當註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不得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或者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十)對公共場所設置或者展示的藝術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不同作者就同壹主題創作的作品,其表達具有獨立性和創造性的,視為作者享有獨立的著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