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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與商標的糾紛

協調域名與商標法律沖突的途徑:通過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註冊為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應當認定為商標侵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

下列行為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七)項規定的對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壹)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顯著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可能誤導相關公眾的;

(二)在不同或者不相似的商品上,復制、模仿、翻譯他人註冊的馳名商標或者其主要部分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可能損害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

(三)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註冊為域名,並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的電子商務,容易誤導相關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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