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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的訴訟制度是怎樣的?

元朝的訴訟制度普遍采用“來”制度,在法律上標榜寬大。壹般來說是不允許上法庭的,但是對官員受賄的人不上法庭直接向政府投訴是允許的。有怨氣的人不僅可以投訴,還可以允許叫停官員開車等非常規訴求。同時建立訴訟官員回避法。

元朝的看押犯人制度也很發達,男女有別,有病有藥,重病有鐐銬。審訊制度也受到了嚴格的限制,規定不是強盜,不刑訊逼供。

但是,在軍事封建專制主義統治下的元朝,由於蒙古貴族官僚的野蠻落後,壹切壓迫都以極端殘酷的形式出現,所以實踐中沒有法律秩序,法律規定的訴訟原則只是壹紙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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