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元朝不能不通婚。元朝八年(1271)二月,忽必烈頒布聖旨畫,上面寫著:“各種顏色的人,凡與自己結婚的,都應照此風俗;互相通婚的人以男性為主,蒙古族除外。”
這裏有三個標準:
第壹,尊重各民族的婚姻習俗,各族人民自己結婚,遵循自己的習俗和法律;
二是以男性為中心,各族人民交婚,主要是男性婚俗;
第三,以蒙古族為重,其他民族的男性娶蒙古族女性,不必以男性的婚俗為重。
其次,在元朝,蒙古貴族和平民是不結婚的;貴族之間的婚姻叫“驟答”,即公婆;此外,“安三”也相互通婚,形成了“安三忽領”,即義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