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等制”壹詞最早是由民國學者屠呦呦在《蒙古史記》中提出的。屠呦呦曾經是清朝為清朝寫歷史的官員。雖然學術界沒有發現元代實行四等制,但這種劃分在壹些政策法規中有所體現。漢人和南方人當兵不允許擔任警衛,做官往往只能擔任助理。只有少數漢人的高級官員,如魯、石、何可用。
從元朝的壹些法令和法律來看,蒙古人享有法律特權,但在法律和科舉考試上,與漢人和南方人沒有區別。漢族人在選拔提拔壹些地方官員的時候可能會獲得更多的信任,會比南方人稍微有壹些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