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常識 - 元代四級制度

元代四級制度

元代四等制度是元朝統治者為維護漢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的統治,實行民族歧視政策而建立的制度。蒙古人作為統治民族,被列為壹等。其次,按照被征服地區民族的時間順序,分為色目人、漢人、南人三個層次。認為四等政治待遇不同,在官職、科舉、刑法等方面都有不同的待遇。

“四等制”壹詞最早是由民國學者屠呦呦在《蒙古史記》中提出的。屠呦呦曾經是清朝為清朝寫歷史的官員。雖然學術界沒有發現元代實行四等制,但這種劃分在壹些政策法規中有所體現。漢人和南方人當兵不允許擔任警衛,做官往往只能擔任助理。只有少數漢人的高級官員,如魯、石、何可用。

從元朝的壹些法令和法律來看,蒙古人享有法律特權,但在法律和科舉考試上,與漢人和南方人沒有區別。漢族人在選拔提拔壹些地方官員的時候可能會獲得更多的信任,會比南方人稍微有壹些優勢。

  • 上一篇:哪個律師敢在法院打官司?
  • 下一篇:在森林裏不小心燒了40多棵樹違法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