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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額法官和普通法官的區別

法律主體性:

1.法官員額制是指在法院現有編制內,根據審判工作量和所轄地區人口、經濟發展水平確定法官數量的制度;2.將真正合格的法官確定為法官,形成由法官和法官助理組成的新的審判運行機制,集中行使國家審判權,從而確保法官的公正和效率。

法律客觀性:

《員額法官動態管理實施細則》第三條為員額法官。法院審判部門的中層幹部壹般由員額法官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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